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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研究
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原始创新成果、培养创新型人才等为目标,发展科学知识的独创性基础研究项目资助。成果形式主要以论文、著作、专利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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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营业执照(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项目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项目的清单(企业提供单位的项目情况)、科研成果及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含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十)项目申请人在职证明或聘任合同复印件;
(十一)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市级基础研究项目未超项证明。
(十二)合作协议,协议书中需注明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十三)涉及临床研究项目,需提供伦理审查委员会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二)项目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原则上要求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三)申请人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同等水平。
(四)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予以优先支持。
(五)合作单位不超过2个(包括2个)。
(六)申请人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做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申请人主持和参与市级基础研究类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结题的;
2.项目申请人有国家、省、市级项目申请延期尚未验收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市科技计划立项的。
5.在站博士后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学科布局项目。

(八)申请单位曾违反《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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