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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此时商标申请人如果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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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商标复审资料:

1.请求人的委托书,可前往商标局官网下载或找我们提供。
2.商标的使用证据或经公证过的影像文件(如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广告推广合同,办公室照片等);
3.商标复审理由书;
4.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5.商标驳回复审通知书及信封。


二 、商标受理

代理将商标复审材料提交至商标局后,大概3-4个月会出具纸质受理通知书,界时我司会安排邮件至客户公司。


三 、审查

商标复审受理后大概8-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商标决定书。


四、商标复审流程

商标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

      1、绝对理由:是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商标禁用和禁注的规定。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禁止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  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围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政府同意的除外。
           (3)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4)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5)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相对理由: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

           (1)同在先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若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同在先申请或使用商标的冲突

            先后申请,在先申请优先。先后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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