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厉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服务承诺:7*24小时服务、实时响应需求、实时进度反馈、所有申请当天上报
一、提交异议商标资料: 2.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3.明确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异议申请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经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盖有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需要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需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还需注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事项及授权日期)。
二 、商标受理 代理将商标信息提交至商标局后,大概1-2个月会出具纸质受理通知书,界时我司会安排邮件至客户公司。
三 、审查 异议申请受理后大概6-8个月商标局会给对方发出异议申请文件让对方做答辩
四、商标异议流程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被异议人未按期进行答辩或者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答辩或者补充证据材料。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答辩所需材料主要为: (1)异议答辩书; (2)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4)答辩人(即被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商标局异议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异议通知书的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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