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的优缺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9.04
1)欧盟商标注册概况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该条例于1994年3月15日生效。根据该“条例”规定,在欧盟内部设立“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 OHIM)”,简称“内协局”,负责处理商标注册事宜。英、德、法、意大利、两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砍盟商标注册申请若被核准,将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并予以保护。
目前,欧盟成员国共有28个: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使用并获得保护;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国家得到执行。
(3)优先适应与对抗。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并享有优先权。另外,某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可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1)欧盟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欧盟28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欧盟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欧盟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须另向每个国家支付转换费用。因此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的,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欧盟商标注册费用高。单独提交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费用要高一些,但申请人也可以选择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欧盟,费用相对要低一些。
(3)欧盟商标注册时间不确定。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赞很饫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28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欧盟商标申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称“协调局”,简称OHIM)递交申请书,该局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后,协调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转送给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三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协调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协调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三个月为异议期,欧盟28个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欧盟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享受其原申请日的优先权。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该条例于1994年3月15日生效。根据该“条例”规定,在欧盟内部设立“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 OHIM)”,简称“内协局”,负责处理商标注册事宜。英、德、法、意大利、两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砍盟商标注册申请若被核准,将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并予以保护。
目前,欧盟成员国共有28个: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
欧盟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后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使用并获得保护;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国家得到执行。
(3)优先适应与对抗。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并享有优先权。另外,某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可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注册商标在欧盟成员国具有整体效力。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使该商标得到保护,而无需再分别指定希望该商标得到保护的国家。
(1)欧盟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欧盟28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欧盟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欧盟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须另向每个国家支付转换费用。因此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的,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欧盟商标注册费用高。单独提交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费用要高一些,但申请人也可以选择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欧盟,费用相对要低一些。
(3)欧盟商标注册时间不确定。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赞很饫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28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欧盟商标申
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称“协调局”,简称OHIM)递交申请书,该局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后,协调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转送给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三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协调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协调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三个月为异议期,欧盟28个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欧盟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享受其原申请日的优先权。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