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实行的原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9.04 
    1)日本商标制度简要介绍
    日本商标制度延续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近年来,为适应其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商标法律国际接轨的要求,日本对其商标法进行了多次的补充和修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日本商标制度。
    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根据日本《商标法》第8条之规定,“申请在先原则”体现为:①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不同的日期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最先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可获得商标的注册。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的日期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双方进行商走,商定的一方可获得商标的注册。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呈报协商的结果,则进行抽签,由抽签确定的中签人可获得该商标的注册。

    日本商标法实行一商标一注册原则。在提交注册申请的时候可以一标多类,即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在提交一份申请时,同时指定多个类别。


    2)日本商标注册程序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不得以其名义享有商标保护权利。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
    (2)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日本由特许厅(简称“JPO”)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载有注册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居所或住所地址的申请书;②申请注册的商标并附有图样;③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
    (3)审查程序。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至日本特许厅,由特许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进行形式审查。如材料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进行更正。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入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对商标注册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实质审查的,由特许厅作出准许商标注册的决定。交付注册费用,即确立商标权,予以公告,异议期为两个月,15~ 20个月左右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对于驳回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提交抗辩书或理由书,如不能消除驳回理由,驳回裁定成立。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起诉,不服起诉结果的,可向东京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如对上诉结果仍不服的,可继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
    日本商标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0年,每次续展注册期限为10年,可提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有6个月的宽展期,但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的,需缴纳额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