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商标可以由哪些标志构成?
发布日期:2017.09.04
1)香港商标制度简介
香港商标是指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提交香港商标申请时,可以采用中文,也可以使用英文。
香港主管商标注册的部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香港海关是有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机关。
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属于英美法系。香港现行商标法包括2003年4月4日实施的《商标条例(第559章)》和于2003年4月4日实施的《商标规则(第559A章)》。
香港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且能够以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记,才可以注册为商标。
香港商标采用《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尼斯分类)》进行分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列明拟申请商标注册的货品及服务,及填写货品及服务所属类别的编号。
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制度,在中国犬陆注册的商标不能直接适用于香港,且不受香港法律保护,而单纯的香港注册商标也不受中国大陆法律所保护,因此,若要在两地都获得商标保护,则需要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两地都要注册。
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收到注册申请后,审查主任会根据规定步骤处理该商标注册申请。如没有不足之处(形式审查),而拟注册商标又没有遇到反对(实质审查),则整个程序(由商标注册处接获申请至批准商标注册)需时可短至六个月。
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后,商标注册处会进行查询,核查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类别上,是否有其他相同或类似的在先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若存在相同或类似在先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处以书面方式发出审查意见,说明对有关商标申请的反对和理由,申请人必须于六个月(期限可延长三个月)内答复或达到符合有关规定。
即使申请人已设法解决商标注册处在初步意见所提出的反对,有关申请可能仍未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再提出意见,说明审查结果。在这阶段,如申请人想继续办理这项申请,则可以在商标注册处再次提出意见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达到符合注册规定或要求聆讯。申请人只可以在《商标规则》的指定情况下(例如需要更多时间取得在先商标拥有人的同意)要求延长上述时限。
如要求聆讯,则所有支持和反对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据,都会在聆讯中审议。聆讯人员其后会作出裁决。
商标注册处接纳注册申请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作出公布。
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查询公告的商标,并对公告的注册申请提出反对。反对人须在注册申请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他人提出反对的,申请人可以撤回注册申请或者就反对提交反意见陈述。双商均有机会在指定时限内就申请注册或反对注册提交证据。商标注册处收到所有证据后,便会安排双方出席聆讯,并由聆讯人员作出裁决。
香港商标是指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提交香港商标申请时,可以采用中文,也可以使用英文。
香港主管商标注册的部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香港海关是有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机关。
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属于英美法系。香港现行商标法包括2003年4月4日实施的《商标条例(第559章)》和于2003年4月4日实施的《商标规则(第559A章)》。
香港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且能够以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记,才可以注册为商标。
香港商标采用《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尼斯分类)》进行分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列明拟申请商标注册的货品及服务,及填写货品及服务所属类别的编号。
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制度,在中国犬陆注册的商标不能直接适用于香港,且不受香港法律保护,而单纯的香港注册商标也不受中国大陆法律所保护,因此,若要在两地都获得商标保护,则需要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两地都要注册。
香港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计算。商标拥有人可在商标注册期届满当日或之前申请商标注册续期,商标注册每段续期的期间为十年。
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收到注册申请后,审查主任会根据规定步骤处理该商标注册申请。如没有不足之处(形式审查),而拟注册商标又没有遇到反对(实质审查),则整个程序(由商标注册处接获申请至批准商标注册)需时可短至六个月。
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后,商标注册处会进行查询,核查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类别上,是否有其他相同或类似的在先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若存在相同或类似在先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处以书面方式发出审查意见,说明对有关商标申请的反对和理由,申请人必须于六个月(期限可延长三个月)内答复或达到符合有关规定。
即使申请人已设法解决商标注册处在初步意见所提出的反对,有关申请可能仍未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再提出意见,说明审查结果。在这阶段,如申请人想继续办理这项申请,则可以在商标注册处再次提出意见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达到符合注册规定或要求聆讯。申请人只可以在《商标规则》的指定情况下(例如需要更多时间取得在先商标拥有人的同意)要求延长上述时限。
如要求聆讯,则所有支持和反对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据,都会在聆讯中审议。聆讯人员其后会作出裁决。
商标注册处接纳注册申请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作出公布。
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查询公告的商标,并对公告的注册申请提出反对。反对人须在注册申请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他人提出反对的,申请人可以撤回注册申请或者就反对提交反意见陈述。双商均有机会在指定时限内就申请注册或反对注册提交证据。商标注册处收到所有证据后,便会安排双方出席聆讯,并由聆讯人员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