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8类不准作为美国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17.09.04 
  1)美国商标制度简介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后经多次修订和完善。美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非常独特,是全世界少数实行“在先使用”原则的国家,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之一。虽然美国在1988年做出的修改,允许申请人可以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但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必须在三十六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专用权。
    美国的商标注册分联邦注册和州注册。联邦注册适用于州际间贸易以及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贸易。联邦注册在美国的50个州以及西萨摩亚群岛、关岛、巴拿马运河区、维尔京群岛、波多黎各岛和北马利亚纳群岛有效。美国联邦注册的注册管理机关是美国专利商标局(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
    联邦注册分为主簿注册与副簿注册两部分。目前,大多数申请人到美国申请注册商标都是指主簿注册,除非有特殊说明。商标在主簿或副簿注册的区别,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为依据。美国把不具有显著性并缺乏第二含义,但是能够区别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到副簿,因此获得副簿注册的商标在保护力度上不如主簿注册。
    申请人申请主簿注册,应当符合下列4种情形之一:①实际使用,即欲申请的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以前已经在美国使用。②意图使用,即欲申请的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时还没有在美国使用,但是必须有诚意将来在美国商业中使用该商标。依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规定,申请人最晚必须在核准通知签发之日起三年内使用该申请的商标并递交使用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③基于国外注册,即与美国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的国民可以基于其商标已在国内注册而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④基于国外申请(或称国外优先权),即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国内提交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以基于国内申请在美国申请优先权。基于优先权提交的申请需在官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国内注册证明。
    申请人申请副簿注册必须基于实际使用,也就是说该商标必须已经在美国合法地使用才能申请副簿注册。在副簿注册的商标,如果经过连续五年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则可以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当于准注册簿。

    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计算。在十年期届满前一年内或十年期限到期后六个月内的宽展期可进行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期为十年。


    2)美国商标的构成要素
    与中国商标的构成要素相比,美国商标法允许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要宽泛得多,这也意味着美国商标保护的范围更广。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更多的一些新的构成要素也慢慢被美国商标法所接纳。
    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虽然“象征”和“设计”等用词和表述比较抽象,但也同时赋予其丰富而广泛的内涵。一般来说,美国的商标构成要素有文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等。
    文字商标包括单词、短语、字母和数字等,是最常见的商标形式。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如“3M”;仅以数字和字母作为商标,如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也可以注册,如“7 - eleven”便利店。
    颜色商标一般可以作为商标的一个构成成分,与单词、字母、数字、图案等共同构成一件商标,或者由几种颜色的组合构成一件商标。但对于单一颜色注册商标的问题,美国直到1995年由最高法院判决了“夸里泰克斯”一案后才解决。此案判决“金绿色”这个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得到保护。
    气味商标是通过1990年的“克拉克”一案确定下来的。该案认定克拉克女士使用在缝纫线和绣花线上的花香气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商标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注册的三声钟声。我们所熟悉的声音商标还有英特尔芯片广告的音乐声,微软视窗操作系统用户开机的音乐声等。
    “标签的位置”也可以注册为商标。李维斯公司将一块长方形的纤维标签固定在牛仔裤的右后兜上使用,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
    美国商标法规定以下文字、符号或标记不准作为商标注册:
    (1)不道德的、具有欺骗性或诽谤性的商标;
    (2)由美国或其任何州、市的旗帜或徽记或外国的旗帜、徽记或其模仿物构成的商标;
    (3)红十字标志及其符号、徽记的模仿物或其组合;
    (4)联合国的徽记或其模仿物;
    (5)当商标用在申请人商品上时,仅仅是描述或欺骗性错误描述商品或主要为地理描述或欺骗的、错误的商标;
    (6)仅为姓氏的商标;
    (7)未经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签字作为商标;或在总统夫人在世时,未经其书面同意,使用美国已故总统的名字、签字或肖像作为商标;

    (8)此外,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商号相似的,并且当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时,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解的商标。


  3)美国商标注册程序
  (1)审查程序: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经审查员的审查,如果认为该商标不能被注册,则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列明商标被拒绝注册的实质理由及其他技术上或程序上的缺陷让申请人进行答复。申请人必须自邮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答复,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对该商标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并没有觅服所有的列明缺陷,商标局会发出最终拒绝通知,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只能通过支付额外费用后向美国专利商标的行政法庭——商标评审委员会(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TTAB)上诉进行救济。
    (2)公告程序: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申请的商标具有不被注册的缺陷或申请人通过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列的所有缺陷,审查员将会将该商标公布于美国商标公告上。
    (3)异议程序:商标公告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公告通知,告知其商标公告的具体时间。自商标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任何第三方如认为该公告的商标的注册将会损害其利益都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请求延期提出异议。如果在商标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该商标将进入注册程序。
    (4)商标要获得注册必须有实际商业使用的证据。如果该商标是基于商业实际使用或基于本国已获注册提出申请,并且在商标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要求延期提出异议,则通常情况下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后十二周颁发商标注册证;如果该商标是基于意向使用申请,并且在商标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要求延期提出异议,则通常情况下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后十二周颁发核准通知,申请人应根据是否实际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声明已使用或请求延期提出使用声明。